关于我们

管理员
2021-05-28 21: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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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2021-05-28 21:58:09 30 30

中国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专科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新生儿神经重症专科联盟(以下简称“专科联盟”)是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发起,报请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妇儿分会批准,依托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为基础建立的。是一个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为合作中心,以医疗、科研、教育、健康宣教为目的,由具备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能力或对该领域感性趣的全国各省、地区的医院自愿组织的医疗专科联盟。

第二条 医疗联盟名称:中国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专科联盟。英文为:China medical union for neonatal neurocritical care。缩写:C-MUNC

第三条 专科联盟宗旨

致力于建设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服务平台,集中全国范围内的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的专业力量,充分利用互联网前沿技术,实现专家、临床、科研、教学、患者等资源共享,搭建医院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沟通与交流的平台。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上下联动来谋取共同发展。

专科联盟将致力于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服务管理模式,为医疗联盟内医院提供同质化服务和标准诊疗规范。另外中心医院和各成员医院还可以通过专业对接的方式,总结疾病分类和统一诊治标准,打造各不相同的医疗特色,真正实现医疗联盟内学科专业医疗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逐步从松散型组织过渡到紧密型的临床医疗、教科研协作、管理互动的医疗联盟。

第四条 专科联盟合作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本着“优势互补、自愿共建、协同发展、互利赢”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技术支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远程医疗咨询、远程教育、双向转诊等,严格依法执业,保障患者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联盟构成、管理模式和入盟程序

第五条 联盟构成

一.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是联盟的牵头单位(简称中心医院)。

二.全国各地具有神经重症监护设备或对该领域感性趣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本章程,本着自愿申请、资格审查的原则均可成为联盟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专科联盟成员单位名称:联盟成员单位现有名称不变,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在正门显著位置挂统一制样的“中国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专科联盟成员单位”牌匾。

第七条 专科联盟是非独立法人组织,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组织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承担医疗卫生功能、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法人权利、各种纠纷及债权债务处理渠道等均保持不变,按财务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各方往来资金。

第八条 专科联盟成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入盟程序。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单位,承认本章程,并能遵守本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自愿的原则向专科联盟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入盟申请,填写统一印发的《中国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专科联盟报名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研究通过成为正式成员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数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理事会是医联体最高议事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医联体内和对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教学和科研活动。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数据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医联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中国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专科联盟理事会是最高的议事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至四名,常务委员七至九名,委员若干名。理事会主席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担任,副主席、常委、委员、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确认。理事会委员人选名额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留一名,由各成员医院选定,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确定。理事会委员人选应相对固定,需要更换的由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联盟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制定专科联盟章程;

二、制定专科联盟的发展规划;

三、审核批准新的成员单位;

四、对专科联盟机构的设置做出决议;

五、对变更、终止合作协议做出决议;

六、组织协调专科联盟内部的协作关系;

七、审查学术委员会、数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议案等重大事项

八、凡涉及专科联盟大局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九、理事会根据研究内容不定期召开常务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会务的相关事宜由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是联盟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各联盟成员推荐委员人选。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可根据多学科需要推荐不同专业委员7名以内,联盟内医院推荐可土建1-3名委员。写申请表,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批准。每2年进行一次换届,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在该领域具有专长。学术管理委员会秘书长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科教部主任担任,另设3名秘书负责协调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3-5名,常委委员10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担任。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遴选联盟医院推荐的专家加入委员会。

二、组织召开联盟的各项大型学术会议和工作。

三、负责联盟内科研、教学工作的开展。

四、参加联盟内的学术巡讲、义诊等活动。参加联盟内互联网教学、危重疑难病人远程在线讨论、会诊等。

第十三条 数据管理委员会  

数据管理委员会设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成员组成主要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协作网数据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联盟内医院可推荐1人为委员。数据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医联体数据交流平台、通过互联网实现风采展示、线上交流、远程会诊、远程教学,双相转诊、数据共享等功能。

二、负责与协作医院、指导医院的信息数据对接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专科联盟管理办公室

作为专科联盟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专科联盟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联盟内各医院指定专人与办公室建立联系,保证联盟各项工作的上传下达以及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专科联盟网络宣传工作。负责网站的建立、维护、开发,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及专科联盟内各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五条 专科联盟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题产生

一、专科联盟定于每年的4月召开理事会会议,每年10月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办公室应在召开核心理事会会议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成员。通知应写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三、理事会对联盟的重大决定采用票决制,联盟内所有具有表决权的成员需要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对所有决定拥有一票否决权。

四、专科联盟理事会的所有委员应按照通知参加会议,如确实无法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对于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成员,将取消联盟成员单位的资格。

五、理事会所有委员有义务就专科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设性议题,每次理事会会议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交办公室。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十六条 专科联盟成员单位原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来源、人事任免不变;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执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变;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卫生救治工作不变。

第十七条 本着“优势互补、自愿共建、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为核心的联盟文化理念。

第五章 合作内容

中心医院与成员单位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双向转诊等方式,开展技术支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八条 加强预防领域的合作。对新生儿神经系统疾病的发病与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合作交流。

第十九条 加强在医疗领域的全面合作。专科联盟内部逐步实行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创造形象,树立品牌。

一、逐步建立规范的医疗模式,使用统一的诊疗标准。

二、开展对新生儿神经系统疑难病例、典型病例、危重症的会诊讨论;可采取现场查房、电话会诊、远程网络会诊等形式;建立重症、疑难症患者转诊绿色通道;建立地方病、疑难病、特殊病例的信息沟通机制,采取网上传输的方式定期通报。

三、开展临床医疗、检查、检验等新技术、新项目的合作。

第二十条 加强科研领域的密切协作。

一、集合专科联盟所有科研力量和技术优势,合作申报课题;

二、 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科研观察并提供完整的科研资料;

三、实现科研成果共享。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方面的交流。

一、充分利用中心医院作为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的多学科优势,新生儿神经系统疾病临床经验的技术优势,定期开展医疗、护理、医技等方面的研修和技术培训;

二、充分利用各种学会的平台,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防治、保健、康复、卫生宣教和管理等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所有成员单位要遵守专科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服从联盟律,履行承担义务,完成联盟任务,维护联盟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中心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成员单位需求,通过医疗联盟平台系统给予乙方疑难病例会诊、现场操作指导等,提高成员新生儿神经系统疾病的救治的能力与解决疑难病症的诊疗水平,重点带动一批业务骨干的快速成长。

二、接收成员单位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或进修学习,为成员单位培养学科骨干。结合成员单位实际需要,接收其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观摩学习、学术交流。

三、充分利用自身学科建设经验和优势,整理新生儿神经学科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检查标准、诊疗流程和诊疗规范,形成科学有效的临床路径,并向下输出,助力提升各成员单位专科服务能力和学科建设,实现新生儿神经重症监护和诊疗的同质化。

四、结合成员单位实际情况,共同申报科研课题,联合开展新生儿神经系统疾病研究科研攻关。在中心医院组织的多中心科研课题中,优先与成员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成员单位专科发展特色及具体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的科研指导、课题设计、数据分享,数据处理和数据匹配。

五、建立科研协作网络,实现国家和省级重点专科科研网络平台和病历资源的互享互用,协助成员单位开展课题申报等业务工作。充分利用中心医院的专家资源和教育资源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教育培训服务。

六、中心医院进行新生儿神经系统疾病临床数据中心的建设,按照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标准。保证提供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保证患者病历资料及自然信息安全。

七、中心医院代表或组织专科联盟理事会根据专科联盟制定的年度计划制定考核指标对成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发展要求,根据专科联盟合作总则,可以书面形式向专科联盟委员会就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提出发展建议。

二、成员单位每年可派医务人员到中心医院进修学习,中心医院优先接收各成员单位人员进修。进修人员应符合中心医院要求,在进修期间服从管理,遵守中心医院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成员单位可共享中心医院发布在专科联盟网络平台的新生儿疾病有关的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等资料。

四、成员单位应具备医疗联盟工作需要的医疗设备、辅助检查及信息系统支持等硬件条件。

五、成员单位负责协调、理顺属地各有关部门的各种关系,包括机构、物价、对外宣传以及解决医疗纠纷等事宜。

六、成员单位不得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中使用中心医院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心医院的医疗文书、印章、票据、账户等。

七、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提交疾病数据和共享数据的内容。保证提供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保证患者病历资料及自然信息安全。

八、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本单位专科联盟日常全面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求该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管理委员会及中心医院的各项决议和联盟工作要求。

第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成员单位协议书签署的年限为有效期限,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自动终止合作关系:

一、合作的形式与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等相违背。

二、成员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成员单位不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及管理规定,无理由不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经专科联盟理事会通过后解除合作关系。

四、成员单位主动书面提出退出专科联盟申请,经专科联盟理事会通过后解除合作关系。

五、成员单位对本单位联盟业务疏于管理,不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经专科联盟理事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以劝退。

六、合作期间遇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终止合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专科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专科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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